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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创新林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册亨县(平寨地块1)林地4594.8亩经营权转让项目
2023-05-16
项目名称:贵州创新林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册亨县(平寨地块1)林地4594.8亩经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YGCQ-GGQY-202301(林)
挂牌价格: 31元/亩/年
挂牌时间:2023-05-16 至 2023-05-19
【贵州创新林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册亨县平寨地块1林地】经营权转让项目 | |||
一、项目概况 | |||
项目编号 | 【YGCQ-GGQY-202301(林)】 | ||
转出面积(亩) | 4594.8亩 | 流转年限 | 23年零8个月 |
东至 | / | 西至 | / |
南至 | / | 北至 | /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自然人) | 转让方地址 | ||
法人名称(单位) | 贵州创新林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贵华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52232719********91 | 法人(单位)地址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者楼街道前进社区拥军路113号 |
二、标的详情 | |||
标的类型 | √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 □其他 | 是否属再次转出 | 是 |
转让性质 | □个人所有 □集体所有 √其他 | ||
挂牌价格 | 31元/亩/年 | 付款方式 | 分期付款 |
拟出让方式 | □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 入股 | 流转承包用途 | 林地经营 |
是否有林权证 | 无 | 林权证编号 | / |
是否有采伐证 | 无 | 采伐证编号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力人 | 是 | 他项权利人(如存在)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他项权利内容(抵达/质押/其他) | 本次转让资产因历史遗留债务问题被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现为落实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共青林场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的文件精神,由转让方依法进行资产处置,册亨县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资金管理 | 是否评估 | 是 |
评估机构名称 | 贵州金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价格 | 31元/亩/年 |
标的权属类型 | 承包地 | 权属证明编号 | / |
水、电、路情况 | 面积 | 4594.8亩 | |
是否存在抵押信息 | 否 | 是否存在查封信息 | 是 |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黔西南州巧马采育场 |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 | 贵州创新林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 贵州创新林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 贵州创新林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林种 | 用材林 | 主要树种 | 桉树 |
株数 | 以实际为准 | 权属证明到期日期 | 2047年1月20日 |
其他 | 1、本次转让资产因历史遗留债务问题被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现为落实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共青林场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的文件精神,由转让方依法进行资产处置。 2、《黔西南州巧马采育林场 黔西南州共青林场联合开发荒山协议书》、《荒山承包合同》中含有的林地面积为21868.9亩,本项仅对评估报告中林地土地测定界限所示面积为4594.8亩进行转让,且实际此地块中包含部分不可种植的面积,意向方需要自行踏勘确认,最终以清算的实际可种植面积为转让面积。 3、林地上种植的林木资产已另行进行处置,林木资产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对林地使用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4、林地上目前存在已另行处置但未进行采伐的林木,具体林木资产的清移工作需受让方自行与林木资产所有人进行沟通,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林木资产权利人对其进行采伐。 5、本地块由多个协议取得,故而存在多个使用期限,其中可能含有120亩土地使用期限至2036年3月19日止。另可能含有经营权于2031年1月2日起才可获取的地块,此地块四至界限:北抵浪班勒,南抵洪江至平寨公路,西抵浪大达,东抵伟如沟,此部分面积需与经营权现持有人册亨林森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核查确认。 6、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 ||
三、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本项目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取,以评估报告中的面积及流转期限(4594.8亩、有效期至2047年1月20日作为计算基准) 4.首期价款支付金额为总价的20%,受让方应在与转让方签订《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并生效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一年后以实际可种植面积进行计算支付。 5.本次流转以每亩单价进行报价,首期价款以评估报告中登载的面积(4594.8亩)及流转期限截止2047年1月20日所计算的总价进行计算,最终实际结算金额及所需补充的尾款,以经转让方核实的可实际种植面积为基准进行计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元) | 99万元 |
缴纳形式 | 转账 | 挂牌公告期 (工作日) | 3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下发时间为准。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竞价方向 | 正向竞价 |
竞价方式 | 多次竞价 | 阶梯价 | 0.05元/每亩/每年 |
报名起始时间 | 报名截止时间 | ||
竞价起始时间 | 竞价截止时间 | ||
价款划入账户 | 账户名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账 号: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四、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销售经营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经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五、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六、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特许经营权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经营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经营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特经营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七、风险提示 | |||
1.转出标的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由转出方负责,此次交易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风险及法律纠纷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并解决。 | |||
2.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对任何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本网站内容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有关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的损失,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3.竞价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在挂牌期间申请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价的,视为对竞价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和转出方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八、项目联系人信息 | |||
联系人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 联系电话 | 13885983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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