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国有普白林场林权资产转让项目
普安县国有普白林场林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表
名称 | 普安县国有普白林场林权资产转让项目(面积约10208.00亩) | ||
项目编号 | YGCQ-GGQY-101(林) | 转让底价(万元) | 8936.03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1年3月25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年3月31日 |
公告周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贵州都市报 |
标的所在地 | 普安县 | 标的类别 | 林权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 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普安县林业局 | |
注册地(住所) | 普安县盘水街道东街176号 | ||
法定代表人 | 鲍茂刚 | ||
机构类型 | 机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115223230096122491 | ||
批准单位名称 | 普安县人民政府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有权处置组织 | ||
内部审议情况 | 1.普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普府常议〔2021〕2号); 2.普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普府专议〔2021〕3号)关于县国有普白林场林木林地资产有偿转让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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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简况 | |||
重要信息披露 | 1. 普安县国有普白林场持有大坡工区林地、林木资产,林权证号为《普府林证字(2011)第01号》,东至普安县与兴仁县县界,南至楼下镇堵嘎村林地,西至青山镇下节河村林地,北至青山镇下节河村林地。 2. 普安县国有普白林场持有小河工区林地、林木资产,林权证号为《普府林证字(2011)第02号》。东至雪浦乡硐口村林地,南至楼下镇小河村林地,西至楼下镇偏坡村和糯东村林地,北至楼下镇偏坡村林地。 3.大坡工区和小河工区林权证所示面积为10365.00亩,本次转让资产面积根据《普安县林业局因核实林地及林木价值的需要对涉及的林木及林地资产核实市场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黔炬鼎资评(2021)第005号)登载:大坡工区和小河工区资产面积为10208.00亩,本次转让面积以普安县普白林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相图为所载面积为准,详见公告附件。
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2.本项目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交纳即视为申请受让报名成功,同时亦视为对项目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对项目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完全接受。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贵州易仕炬鼎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8月15日 | ||
评估价值(万元) | 8936.03 | ||
其他信息 | 本项目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普安国有普白林场,根据普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普府专议〔2021〕3号)文件,同意由普安县林业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范办理转让手续,国有普白林场配合做好相关转让事宜。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风险提示 |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受让方按须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 | |||
在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且签订《转让合同》后,再实现全部权益交割(根据转让方的要求约定) | |||
受让方资格确认及合同签订 | 1.受让方资格确认分为两种情况: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受让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 2.受让方资格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签订《转让合同》。 | ||
转让资产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报名时需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8.00万元 | ||
保证金缴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纳时间 | 在挂牌有效期内递交申请时一并交纳(工作日9:00-17:00) | ||
交纳方式 | 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1.意向受让方按标挂牌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 3.《交易合同》签订后该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扣除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条件,按照5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承诺对该资产的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我方义务。 | |||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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